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施行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牙全源字第1135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施
行,詳如附件,敬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2月4日健保審字第1090034758A號書函,檢送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
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本次修訂重點如下,敬請周知會員,以維護會員權益。
1. 貳、初診、X光:矯正機關執行醫療服務無X光設備者,以1年為免附X光片之過渡期(實施期間至103年12月31日
止),因已超過實施期間,故刪除矯正機關執行醫療服務無X光設備者免附X光片之規定。
2. 伍、牙周病之第五~九項審查注意事項,「牙周病統合性治療」刪改文字為「牙周病統合治療」,僅刪除文字語意不
變。
3.新增口腔外科第十二項,執行92099B(單側顱顎關節障礙乾針治療)需於病歷記載施針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