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管控辦法「重補指標」所訂一定期間內之再填補規定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分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 期: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109)健保台北字第 103 號
主旨:有關本會加強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管控辦法(以下簡稱管控辦法)「重補指標 」及支付標準第三部 牙醫「 牙 體復
形 」部分診療項目所訂一定期間內之再填補規定,詳如說明段,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明:來文詳見附檔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分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 期: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109)健保台北字第 103 號
主旨:有關本會加強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管控辦法(以下簡稱管控辦法)「重補指標 」及支付標準第三部 牙醫「 牙 體復
形 」部分診療項目所訂一定期間內之再填補規定,詳如說明段,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明:來文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