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應核實申報,另醫療機構應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收取之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業務所得應核實申報,特別是新開業者請貴會輔導其核實申報。另,重申醫療機構應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請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01970號函辦理。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業務所得應核實申報,特別是新開業者請貴會輔導其核實申報。另,重申醫療機構應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請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0197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