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已核定通過,請依規定收取醫療費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930100581號
主旨:「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如附件)業經本局核定,請轉知所屬開業會員遵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107年10月4日(107)北市牙醫誠字第201070635號函暨108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第10屆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暨同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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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1090117奉核版)相關說明
一、「臺北市醫療機構牙科收費標準表」(1090117奉核版-https://reurl.cc/K67gAM)(以下簡稱本表)係經由主管機關依據相關醫療法令核定公告,臺北市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牙科收費均應依本表辦理。
二、為使本會會員瞭解相關規定,以下表列說明係依據相關法規製作:
三、本表所列為院所可合法收取之費用,牙醫師執行特殊之醫療業務(例如某些口腔顎面外科之術式),仍須先行確認是否符合執行資格及相關法令規定。
四、貴院所於自費項目診察開始前,應向民眾就治療項目及收費方式進行完整說明,並建議於確認民眾確實了解後,使用書面方式簽署自費同意書,可減少日後可能發生之爭議。
五、本會會員進行牙科相關手術或麻醉,除依法令必需簽署同意書之術式外,其他手術或麻醉亦建議簽署「牙醫門診口腔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下載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3685-38805-107.html
六、若 貴院所考量日常臨床醫療業務所需,欲自行製作 貴院所適用之收費表,建議治療項目名稱與本表診療項目一致,為病患執行治療項目內容亦建議與本表公告收費內容相符,收費不應超過本表核定之單價上限,以免滋生疑義,甚或違反相關法令;參考範例如下,敬請卓參:
序號 |
收費品項 |
單位 |
價格 |
說明 |
1 |
治療性暫時冠 |
每顆牙 |
8,000 |
1、本項費用包含基本印模、調整及操作技術費用。 2、不含診察費用。 3、使用特殊儀器及器械需另外收費。 4、本項費用包含牙體技術師/士費用。 5、依使用材料及製作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6、不含修補費用。 |
2 |
人工植牙種植手術費 |
每顆牙 |
50,000 |
人工牙根植入技術費,不包含人工牙根材料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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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局部矯正治療 |
每療程 |
15,000 |
1、門牙水平覆咬大於3mm或垂直覆咬大於3mm,或有顎骨間差異,或牙齒排列中度擁擠,或錯咬。 2、包括此術式的各種材料準備與技術執行。 |
七、敬請依醫療法相關規定進行收費,以免受罰:
第21條 |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22條 |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第103條 |
違反第22條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108條 |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中略) 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