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甄審請依相關辦法辦理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牙全源字第0798號
主旨:檢轉衛生福利部函-申明部定牙醫專科醫師甄審,需依據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辦理,詳如說明段,敬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5日衛部心字第1080030200號函,詳如附件。
二、有關部定牙醫專科醫師甄審,需依據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辦理,牙醫師需依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始得參加各該科之牙醫專科甄審,敬請 貴會協助向所屬會員宣導,避免會員遭不當訊息誤導,感荷無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