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輔導訪視作業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牙全源字第0230號
主旨:檢送勞工健康檢查相關規定,詳如說明,敬請轉知所屬會員醫師,請查照。
說明:
一、各縣市政府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並減少職業災害發生,近期針對各種行業別之事業單位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輔導訪視作業,檢送勞工健康檢查相關規定,請務必依據規定辦理避免受罰。
二、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三、如有在職勞工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評估並認定屬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所稱之輻射工作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3款、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應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四、未遵守以上規定之事業單位,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