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牙醫新特約院所安全模組卡可使用後,不得以異常代碼G000(新特約)申報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108)健保台北字第493號
主旨:重申牙醫新特約院所安全模組卡可使用後,不得以異常代碼G000(新特約)申報,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
導,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北字第1081640285號函辦理。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
三.分會來文詳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