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抽審指標作業原則」並自費用年月108年6月起實施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108)健保台北字第470號
主 旨:有關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抽審指標作業原則),敬請貴會轉所屬會
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108年6月27日第2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次修訂「抽審指標作業原則」二、指標內容與執行方式之註5,修訂牙醫送審總量管制,以申報院所家數22%為上限,
並自費用年月108年6月起實施(詳附件),嗣執行2季後進行檢討。
三. 承上,檢附「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原則」,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