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公告 醫療院所應使用防焰用品 發佈日期:108.06.19 轉知內政部108年3月15日公告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一案,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公文全文 分享: twitter facebook LINE 返回 訊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