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復形」部分診療項目所定一定期間內之再填補規定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牙全源字第0098號
主旨:有關支付標準第三部牙醫「牙體復形」部分診療項目所定一定期間內之再填補規定,詳如說明段,敬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5月17日健保醫字第1080033341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牙體復形」部分診療項目訂有「同顆牙申報銀粉、複合樹脂、玻璃離子體等充填,乳牙一年、恆牙一年半內,不論任何原因,所做 任何形式(窩洞及材質)之再填補,皆不得再申報充填費用」之規定。
三.請周知會員,如民眾同部位於前述指定期間內,因充填物脫落回原院所就診,原院所不得申報費用,亦不得要求病患自付費用;跨院所治療則不在此限,院所不應無故拒絕。
四.健保署來文(詳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