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3.3 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牙全源字第0095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08年6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5月17日衛部保字第1081260185C號函辦理。
二.修訂附表3.3.3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牙周病統合治療案件分類由15改為19,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三.附表3.3.3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詳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