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醫用口罩產品廣告詞句應遵循規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08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109186號

 

主旨:有關醫用面(口)罩產品欲宣稱「符合CNS15980國家標準、防霾(PM2.5)」相關詞句之應遵循規範,詳如說明二,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器字第1081600495號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7年12月26日第59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醫用面(口)罩產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刊載之規定,倘欲宣稱「符合CNS15980國家標準、防霾(PM2.5)」之相關詞句,因該宣稱非屬醫療效能,爰產品之刊載內容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CNS15980之相關規範。

三、另倘經調查發現醫用面(口)罩宣稱「符合CNS15980國家標準、防霾(PM2.5)」等非醫療效能之標示,未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CNS15980之相關規範,而認致消費者有被誤導而受損害之虞,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應命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