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程序,請依規定辦理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71668319號
主旨: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之程序,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7年11月19日研商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屬性)、醫師報備支援及衛生局督導考核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會議紀錄於107年12月7日衛部醫字第1071667846號函諒達)。
二、私立醫療機構僅單純更換負責醫師,並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服務設施裝備,且醫事人員及診療科別均維持現狀,於新舊負責醫師完成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情形下,得簡化醫療法第14條之許可程序,依同法第15條第1項後段「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辦理,至於核准變更登記前,應否派員履勘,屬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權,,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三、另非屬上開情形之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仍應依本部106年9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6166693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