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會輻字第1070015834號
主旨:「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以會輻字第107001522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惠請貴單位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登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aec.gov.tw/u/lawl),請自行下載參閱。
二、如需詢問相關細節,請逕洽:
(一)醫療院所或涉及醫療用途之單位或機構:醫用科黃小姐(分機2194)。
(二)學術研究、動物院所、軍警國防或涉及非醫療用途之單位或機構:非醫用吳小姐(分機2183)。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者:保健物理科林先生(分機2204)
(四)放射線照相檢驗業者:輻安評估科樂先生(分機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