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於執業處所外提供醫療服務須事先報准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牙全廷字第1950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依法令規定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報准者,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1070034017號函。
二、依醫師法第8-2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