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雙磷酸鹽類藥品之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406096號
主旨:為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本部再次提醒有關雙磷酸鹽類藥品之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雙磷酸鹽類藥品已知具有顎骨壞死之風險,本部已多次發函提醒醫療人員注意,惟近來本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藥害申請案時,仍有多起個案使用雙磷酸鹽類藥品治療骨質疏鬆症,因牙醫師未經確認病人是否有使用雙磷酸鹽類藥品且未依病人使用藥品之臨床效益及風險即進行牙科相關手術,導致嚴重顎骨壞死之情形。
二、為確保病人使用雙磷酸鹽類藥品之用藥安全,本部再次提醒醫師及牙醫師注意:
(一)為病人進行拔牙、植牙或其他牙科手術前,應先了解病人是否正在服用該類藥品。
(二)病人服藥期間如須進行牙科相關手術,處方醫師或牙醫師應依據病人使用藥品之臨床效益及風險,已擬定病人之治療計畫。
三、倘未依說明段二即進行牙科相關手術而發生顎骨壞死之藥害,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1項「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之規定,將不符藥害救濟之給付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