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交付藥劑時應確實標明藥品相關資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1070035649號

主旨:請轉知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交付病人藥劑時,應確實依法明確標示藥品相關資訊,以利民眾正確服藥、保障用藥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7年6月20日召開「研議新增『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特約藥局醫療品質資訊公開指標項目的2次會議」會議記錄辦理。

二、查醫療法第66條、醫師法第14條及藥師法第19條,已明確訂定醫院、診所及藥局,於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名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法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資訊,並規範如有違反時將處罰鍰及令限期改善等相關罰則。

三、爰請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上開規定,於交付病人藥劑時,不論係以「一藥一袋」或分包為「餐包」之調劑方式,應確實依法標示各項藥品相關資訊,以利民眾正確服藥、保障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