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91013C)牙齦切除術申報規定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107)健保台北字第470號
主 旨:重申有關牙醫總額不予支付指標「同院所同醫師當月申報牙齦切除術(91013C)大於24次」以上者,自第25次起不予支付,並自費用年月107年1月1日起實施,詳如說明段,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詳附檔來文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107)健保台北字第470號
主 旨:重申有關牙醫總額不予支付指標「同院所同醫師當月申報牙齦切除術(91013C)大於24次」以上者,自第25次起不予支付,並自費用年月107年1月1日起實施,詳如說明段,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詳附檔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