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07年2月1日施行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07年2月1日施行,詳如附件,敬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12月25日健保審字第1060036476A號書函,檢送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本次修訂重點如下,敬請周知會員,以維護會員權益。
(一)新增初診、X光:齒顎全景X光片攝影(34004C)審查原則。
(二)牙體復形:(三)同顆牙牙冠使用兩種以上不同復形材質,以給付最低點數之處置項目及同一療程內執行面數申報,且申報面數以可申報項目最高面數為限。
(三)口腔外科:五、拔牙後單純傷口處置(92001C非特定局部治療)及拆線(92005C)為同一療程。十一、申報92073C(口腔黏膜難症特別處置)須經臨床特徵或病理報告確診為特殊口腔黏膜難症疾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