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或定點醫療站經醫師開立轉診單,保險對象適用轉診門診應自行負擔規定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106)健保台北字第858號
主 旨:有關巡迴或定點醫療站經醫師開立轉診單,安排至原提供定點或巡迴醫療服務之醫院繼續接受診療,保險對象適用轉診門診應自行負擔規定,詳如說明段,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106)健保台北字第858號
主 旨:有關巡迴或定點醫療站經醫師開立轉診單,安排至原提供定點或巡迴醫療服務之醫院繼續接受診療,保險對象適用轉診門診應自行負擔規定,詳如說明段,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