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牙醫支付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確實製作病歷紀錄及正確申報相關醫療費用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106)健保台北字第459號
主 旨:有關執行醫療業務時,請依牙醫支付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確實製作病歷紀錄及正確申報相關醫療費用,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
- 依據106年6月29日第2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第39條、第40條規定如下,請卓參 (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