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0條條文修改之宣導
◎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函
發文日期:104年12月11日
發文文號:北市牙技師公會(志)字第1041211001號
主旨:針對勞動基準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第30條條文,實施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條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本會經由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第二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後,本會配合宣導相關單位落實此條文。
三、敦請 貴會能多加宣導給予牙體技術所,合理之工作時間裡利於落實推行,使醫技關係更加良好,造福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