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檢查一案本會顧問律師意見
日前全聯會來文關於勞動檢查一案,經本會函詢律師意見,摘要如下:
一、所謂勞動檢查,乃政府為維護勞雇雙方權益,特別是勞工權益,而對事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勞動條件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所實施之檢查。
實務上,常針對不同事業單位而有不同側重之檢查事項,因所涉繁多,僅就牙醫診所部分,擇要說明如下:
(一) 基本資料:
公司勞工人數、公司聯絡事項、醫療開業執照、負責人身分證或健保卡等證明文件等。
(二) 工資部分:
目前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台幣(下同)20,008元,若為時薪制,則每小時至少120元。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延長工時時數 |
工資加給額 |
二小時以內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
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
(三) 工時部分:
工時規定 |
時數限制 |
正常工作時間 |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為休假。 |
二週變形工時 |
◎若雇主經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雖無工會然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為休假。 註:此處所指工會係為勞工工會,非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
八週變形工時 |
◎若雇主經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雖無工會然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為休假。 註:此處所指工會係為勞工工會,非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
四週變形工時 |
雇主經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雖無工會然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1)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2)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3)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4)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可於夜間工作。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註:此處所指工會係為勞工工會,非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
(四) 注意工作環境及工作內容、薪資之兩性平等。
(五) 勞工名卡、出勤紀錄、排班表、請假紀錄、工作規則(受僱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須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等應予置備及保存。
(六) 至少每3個月應定期舉辦勞資會議(特別是討論工資、工時等問題),並留存會議紀錄。
(七) 其餘員工福利、保險、退休金等事項。
(八) 儀器、器械操作、藥品、化學品之安全管理及預防措拖。
二、關於政府人員前來勞動檢查時應注意事項:
(一) 檢查前:
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類似附件之格式),並告知雇主及工會勞動檢查目的,若有必要,亦可能邀請專業人員陪同鑑定。勞動檢查前不會事先通知。然而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件者,得拒絕檢查。
(二) 檢查中:
檢查員執行職務時,通常會當場告知事業單位準備受檢相關資料、及確認陪同人員的身份,除查驗相關資料外,並至勞工工作場所實施勞動檢查。
(三) 檢查後:
1. 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即做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並請陪同人員於紀錄內簽名確認。
2. 雖於牙醫診所較為少見,然若經勞動檢查人員認有安全危險之虞,而有停工處分時,於改善未經認可前,切莫擅自使勞工繼續工作,否則有刑罰之虞。
(四) 救濟:
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通知書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訴願;亦可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勞動檢查處提出異議;或訴願、異議同時併提。
附件:勞動檢查證範本
勞動檢查證應貼勞動檢查員之照片,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所屬單位名稱。
二、姓名、職稱及編號。
三、檢查法令依據及檢查範圍。
四、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