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輸入管理,請務必依法辦理
有關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輸入管理,請務必依本部104年1月16日衛部醫字第1031669650號函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2月24日FDA器字第1041601476號函辦理,違者,依藥事法論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相關函令請見附件。
有關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輸入管理,請務必依本部104年1月16日衛部醫字第1031669650號函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2月24日FDA器字第1041601476號函辦理,違者,依藥事法論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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