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醫療機構建築物使用執照,與實際使用用途不符,違反建築法規一案,請查照。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醫療機構建築物使用執照,與實際使用用途不符,違反建築法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104年8月2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483863801號函辦理。

二、依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醫療機構之開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三、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6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50027170號函內容略以:「…醫院申請開業,繳驗建築物使用執照非屬醫院用途者,應俟其辦理變更後,始可核准…」。

四、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規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施、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五、邇來,本局查獲本轄醫療機構建築物使用執照,與實際使用用途不符,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經本局函請本府權管機關(建築管理工程處及都市發展局)辦理,業經該機關裁處在案,合先敘明。

六、綜上所述,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重新審視其負責之醫療機構,有無上開應辦理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情事,倘有之,請速洽詢建築物使用執照權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宜,以符規定,本局針對是類案件,將加強列管查察,如查有違規具體事證,將函送建築法規權管機關依法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