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有關「牙醫診所使用牙周水雷射治療等情」一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15日衛部心字第1041761088號書函暨本會第十二屆第三次法令制度暨醫事審議委員會聯席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各醫療機溝雷射治療之醫療廣告,應注意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

三、各醫療機構實施雷射治療,應注意確認該雷射醫療器材是否符合該治療之適應症。

四、參照美國牙醫協會有關牙醫雷射之聲明(Statement on Lasers in Dentistry)牙醫各種雷射治療(包括牙周病、根管治療、傷口癒合、齲齒診斷…等),其臨床效果並無法完全取代傳統治療處置,牙醫師應善盡說明義務並取得病人同意。

五、前揭治療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如收取自費,應依醫療法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