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必確保病患隱私權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5200001號
主旨:惠請協助轉知並督導所屬人員,執行業務務必確保病患隱私權益,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41665897號函辦理。
二、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三、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四、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30日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中敘明:「…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
,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五、邇來本轄有醫師經檢舉,於網路社群平台刊登經模糊處理並遮蔽臉部之病患照片,涉洩漏病患隱私。案經函詢衛生
福利部,該部釋示略以:「…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將病人照片提供不特定人瀏覽,如未經當事人同意,當認屬無效洩
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病人健康資訊,並不以能辨識該特定個人為要件…」。
六、爰上,惠請協助轉知並督導所屬人員,執行業務務必確保病患隱私權益,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