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可於門診醫療費用收據上註明全聯會之電話(02-25000133)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發文字號:(106)健保台北字第142號
主旨:函轉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辦單,有關門診醫療費用收據上註明全聯會之電話
乙事,詳如附件,敬請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3月6日1060304號請辦單,詳如附件。
二、建議可於門診醫療費用收據上註明全聯會之電話(02-250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