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轉知藥局倘使用替代藥品應依相關規定標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7月22日FDA藥字第1049014541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醫療法第66條、藥師法第19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第1項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皆規定藥品容器包裝上應載明病患之姓名及性別、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用法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調劑者姓名、調劑或交付日期等資料。
三、爰此,藥局倘若使用替代藥品,仍應依上述規定標示正確之藥品商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