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銷販售之藥品回收一案,惠請協助配合各項回收作業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5月25日FDA藥字第1046030721號函辦理。
二、案係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銷販售之下列藥品因使用不符合規定之原料,故該公司主動回收;
(一)略。
(二)「"杏輝"治疥牙軟膏(每蘇芬)(衛署藥製字第019422號)」(效期106年11月5日前所有批號)
(三)~(六)略。
三、本案回收係屬第二級危害,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及權益,請貴機構配合案內產品下架回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