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療機構自費美容醫學業務可否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付費機制之適法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2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170號函。
二、有關預收掛號費適法性疑義一案,衛生福利部業以101年6月4日衛署醫字第1010069959號函略以,醫療機構以網路提供門診預並預收費用方式,應屬不宜,合先敘明。……..四、爰醫療機構依上開規定收取醫療費用,除提供現金收費外,為方便病人並提供如信用卡方式收費,尚無不可,惟不得有預收費用之情事。五、另醫療機構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預先向大陸地區人民收費,以掣發收款受據作為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之應備文件,屬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依該辦法辦理。」。
三、綜上,請貴院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有預收費用之情事,本局將列入年度督導考核項目及不定期稽查,如查有違規,將依法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