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公告 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 發佈日期:104.03.15 公告單位:全聯會 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 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1 分享: twitter facebook LINE 返回 訊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