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公告 衛生署重申大陸地區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均不得在台灣地區醫療機構見習、實習,甚至執行醫療業務,違者依規定論處 發佈日期:104.03.15 公告單位:衛生局 附件一 說明 分享: twitter facebook LINE 返回 訊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