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公告 「醫師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項目如下),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發佈日期:104.03.15 公告單位:衛生局 「醫師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 分享: twitter facebook LINE 返回 訊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