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醫師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項目如下),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有關「醫師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項目如下),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3年2月26日公告發布施行,請查照。

 

醫師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項目:眼部整形、鼻部整形、植髮、抽脂、削骨、臉部削骨、顱顏重整、拉皮、胸部整形(縮乳及隆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