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依法得否提供法務部各分署義務人就醫時之資料
依據衛生福利部函略以:「...有關經由就醫紀錄紀錄查調義務人留存於醫療機構之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一節,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之執行人員已囿於無從掌握義務人行蹤的困境時,為達前開執行公益目的,遂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就醫時所留之地址、電話等一般個人資料之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且需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包括公立及私立醫療機構)而言,提供上開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亦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