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公告 有關放寬本市醫材、藥材及特材費用 發佈日期:104.02.17 放寬藥材、醫材及特材費用按進價加0%-50%;另有關本市「國際醫療」價格訂定,以知情同意方式進行的前提下,依醫療院所投入成本反映之醫療服務價格予以放寬,價格上限保持彈性。 有關放寬本市醫材、藥材及特材費用 分享: twitter facebook LINE 返回 訊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