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1141223
主旨:有關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下稱管控作業說明)」一事,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4年12月23日第4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同管理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次增修管控作業說明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管控方式四、執行內容(四)後續管理新增第3季全院管控排除醫院層級醫師。
(二)、新增第一章管控方式四、執行內容(五)其他4跨區(健保分區)管理(6)跨區「醫師個人執行醫療品質監控期達2季後仍有指標,第3季起該醫師申報健保之所有院所全部醫師皆需執行相同管控作業。(醫院層級除外,僅須執行個人醫療品質監控期)」。
(三)、新增修第二章、三、醫療品質監控期等級之作業執行方式(二)(5)新增「案件分類16專款專用之試辦計畫項目,若無法配合照相者,應逐次請照護者簽名」規定,並自115年1月(費用年月)實施。
(四)、第四章申復調整基準一、通則新增 (十四)91090C(高風險疾病病人牙結石清除-全口)、P7302C(齲齒經驗之高風險病人氟化物治療)申復原則,並僅限「絕對指標1、新執業醫師指標1、新特約指標1」如下:
1. 醫師當月申報91090C+P7302C+892XXC(差額400 點)總點數,除「指標項目表」中已列為排除項目外,得提出申復,並可再扣除實際申報的點數額度,扣除上限為10萬點。
2. 檢附舉證資料:當月申報91090C、P7302C、892XXC 案件月報表(合併計算)。
三、本次修訂管控作業說明如附件,並自115年1月(費用年月)起實施。另屬「醫療品質監控期」後續管理新增規定, 自114年10月(費用年月)實施,連續2季者,自115年4 月(費用年月)起執行。
健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