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1140925
主旨:有關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一事,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4年9月25日第3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同管理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次修訂管控作業說明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管控方式四、執行內容(四)後續管理新增「醫師個人執行醫療品質監控期達2季後仍有指標,第3季起該醫師申報健保之所有院所全部醫師皆需執行相同管控作業」。
(二)、第四章申復調整基準(六)申復排除新特約院所原則2.(2)院所負責人死亡個案申復新增「如遇突發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常委會議審議同意後,得排除新特約院所之限制,但需簽具切結書,同意於原址繼續營業,且二年內不得搬遷」。
三、本次修訂管控作業說明如附件,並自114年10月(費用年月)起實施。另屬「醫療品質監控期」後續管理新增規定,自114年10月(費用年月)實施,連續2季者,自115年4 月(費用年月)起執行。
健保署:
https://www.nhi.gov.tw/ch/cp-18080-80f09-27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