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護理人員業務範圍

主旨: 重申護理人員業務範圍,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不得違法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13日衛部照字第1141561062號函辦理。

二、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三、醫療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同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四、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已明定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應配 置護產人員人數之計算方式;附表一醫院設置基準表有關護產人員規定「門診:每診療室應有一人以上」;附表七診所設置基準表有關護產人員規定「門診:每二間診療室應有一人以上」。

五、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護理人員執行之業務。醫療機構倘僱用未取得護理員資格之人違法執行護理人員業務,依護理人員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及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處罰 另違反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罰。

六、承上,醫療機構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聘僱及督導所屬護理人員,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以確保病人就醫安全與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