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旨:檢轉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14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 國115年1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檢附衛生福利部民國114年7月14日衛授國字第1141460 0596A號函,詳如附件。
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cda.org.tw)/「本會消息/新聞資訊/最新消息」或「口腔衛生/政府單位專案計畫」下載(標題為「115.01.01生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