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衛生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維護感染者就醫及相關權益,並落實牙科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醫事人員加強宣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維護感染者就醫權益,並請落實「牙科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請查照。
說明:
一、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條第3項、第23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二、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同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違者得依同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依同條第5項規定,醫事人員有前揭違規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將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三、邇來陸續接獲本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陳情,渠等至牙醫機構就醫疑似遭受不公平待遇事件,並影響渠等就醫權益。為避免爾後類案再生,請貴會加強宣導所屬醫事人員對於感染者權益保障知能,並落實牙科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創造友善就醫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