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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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1140320

主旨:有關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114年4月(費用年月)起實施)」一事,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4年3月20日第1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同管理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次修訂管控作業說明重點如下:

第四章、一、通則(六)申復排除新特約院所原則第5.備註:修訂

(2)院所負責人死亡個案,新負責人需為原院所專任 6個月之定義:以在原院所申報健保費用之日起算,累積申報月數達6個月(含)以上以負責人死亡之日仍在職並往前追溯累積6個月(含)以上健保申報紀錄,且新特約診所與健保署特約日期與原診所終止日期須有連續關係,二者差距不得大於1個月(以月-月計)。

 

三、檢附修訂後「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如附件(114年4月(費用年月)起實施)」

 

 

健保署:

https://www.nhi.gov.tw/ch/cp-18080-80f09-27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