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主旨:行政院於114年2月6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2月6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 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2月10日FDA管字第1149007559號函暨行政院114年2月6日院臺衛字第 1141001411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共計3項,說明如下:
(一)增列布托尼他淨(Bu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二)增列5-硝基-2-(氯乙醯胺基)二苯酮(5-Nitro-2-(chloroacetamido)benz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 藥品原料藥。
(三)增列1H-咪唑-5-羧酸乙酯(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三、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上述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者,請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須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 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四、檢附行政院114年2月6日院臺衛字第1141001411號公告影本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