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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1131226

主 旨:有關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114年2月(費用年月)起實施)」一事,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113年12月26日第4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次修訂管控作業說明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四、執行內容(一)檔案分析不列入計算項目      17.新增絕對指標3。

(二)第四章、一、通則(六)申復排除新特約院所原則,修訂原址更換負責醫師,院所負責人死亡個案申復如下:

1.新增若該地址已有受新特約管控之診所存在以聯合牙醫診所或同址診所形式經營者,則不予排除新特約院所。

2. 新增備註「院所負責人死亡個案,新負責人需為原院所專任6個月之定義」:以在原院所申報健保費用之日起算,累積申報月數達6個月(含)以上,且新特約診所與健保署特約日期與原診所終止日期須有連續關係,二者差距不得大於1個月(以月-月計)。

另前述「原院所」及「累積申報月數」係指新特約院所代號追溯自前1家為限。

(三)第四章、一、通則新增(十二)P3601C特定疾病病人牙科就醫安全、P7101C(青少年齲齒控制照護處置)、 P7102C(青少年齲齒氟化物治療)申復原則,限進入「絕對指標1、新執業醫師指標1、新特約指標1」當月申報件數合計達60件之醫師個人除原有「指標項目表」規定之排除項目外,申復可另加3萬點額度。

三、依本次決議修訂管控作業說明如附件,並自114年2月 (費用年月)起實施。

四、「管控作業說明」下載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健保醫療費用/醫療費用申報與給付/醫療費用支付/醫療費用給付規定/各分區業務組總額專區/臺北業務組總額專區/牙醫總額/管控辦法暨作業說明/113年度。

 

健保署:

https://www.nhi.gov.tw/ch/cp-14485-e1a67-27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