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衛福部健保署「牙醫診所藥品處方箋改採學名申報之健保藥品處方集」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牙醫診所藥品處方箋改採學名申報之健保藥品處方集」1份,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13年11月26日健保審字第1130673239號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三、承上,現行門診交付處方箋可於「備註」欄加註藥品替代資訊,隨函檢送「牙醫常用之藥物學名及商品名對照表(詳附件)」,方便民眾就醫用藥。對前述對照表有任何建議,請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承辦人:陳昌志先生,連絡電話:02-27065866分機1556;電子郵件:A110701@nhi.gov.tw
全聯會官網:
https://www.cda.org.tw/cda/committee/cm_news_detail.jsp?nid=2969&cmid=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