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健保署公告之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迄時間1131115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迄期間」,詳如說明段,敬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1月15日健保企字第1130683032號函辦理。
二、健保署公布旨揭資訊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健保醫療服務\違規醫事機構資訊」項下(詳附件) ,敬請各縣市牙醫師公會周知所屬會員,於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或籌備時先行查詢開業地址是否為「五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避免無法申請健保特約,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