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會員遵循X光影像送審原則,以減少審查爭議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112)健保台北字第514號
主 旨:有關X光影像相關送審疑義,請轉知會員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20703號請辦單暨第14屆第21次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醫審室會議辦理辦理。
二.有關X光影像送審疑義,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三部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十項、X光片應沖洗清晰可辨,並有可辨上、下、左、右,正反面之記號(實體X光片以凹凸點為標註方式,凸點為正面)。數位X光機所列印之膠片或相片紙尺寸大小應與一般相關X光片相符。
三.承上,為減少審查爭議,請周知會員遵循X光影像送審原則:
(一)數位X光機列印須以膠片或相片紙送審。
(二)送審之環口全景X光、根尖周、咬翼式X光片,為避免失真影響審查,可接受縮放之範圍為±10%,如縮放比例超過±10%僅可作為該X光片之旁證,送審時仍須附上原尺寸檔案以供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