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健保署修正「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公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公告生效,詳如說明,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月6日健保醫字第1120660082號書函,詳附件1。
二、旨揭管理辦法修正,已增列應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包含檢驗(查)結果、醫療檢查影像及影像報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應上傳者。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牙科應上傳醫療檢查影像及影像報告之項目,詳附件2,請周知會員及輔導會員遵循辦理。
三、為減緩旨管理辦法修正對醫事服務機構所生衝擊,自發布日起90日之緩衝期間內(112年1月4日至112年4月3日),採輔導上傳。
四、另考量部分醫事服務機構因資訊系統無法上傳,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建置檢驗(查)資料交換系統,請多加利用。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該署各分區業務組或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IC卡信箱(聯絡信箱:ic_service@nhi.gov.tw,聯絡電話:(07)231-8122)。
※健保署來文及上傳影像報告之項目 (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