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院所應開立符合規定之門診醫療費用收據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112)健保台北字第063號
主 旨:為便於保險對象瞭解牙科門診就醫處置明細,請轉知會員並加強宣導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20111號請辦單辦理。
二.另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應載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點數清單所列項目中,申報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非屬醫療費用之收費,並應一併載明之」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
三.承上,請轉知所屬會員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提供現行醫療費用明細及收據範本(詳附件)。